(2015)五法执终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王亚南与张春燕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南,张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南,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春燕,女,汉族,干部。本院在执行王亚南与张春燕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给付2589.00元义务。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宋俊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