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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终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王亚南与张春燕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南,张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南,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春燕,女,汉族,干部。本院在执行王亚南与张春燕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给付2589.00元义务。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宋俊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