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玉商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台州平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国鼎担保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台州平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国鼎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778号原告: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增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法宝,玉环县坎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台州平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新世纪大厦1号楼。法定代表人:蒋美苏,董事长。被告:浙江国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珠城东路39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平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国鼎担保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安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