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天民初字第2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长沙第九部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长沙第九部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2011-2号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708-710室。法定代表人吕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瑞,男,1981年出生,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法务主管。被告长沙第九部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3号嘉盛奥美城1206房。法定代表人刘晖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第九部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第九部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第九部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第九部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阳强强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人民陪审员  黄 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