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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朱洪宝、王素芝、周增木、朱洪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枣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朱洪宝。被执行人王素芝。被执行人周增木。被执行人朱洪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4)枣民二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洪宝、王素芝、周增木、朱洪菊银行存款人民币63028.26元整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清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