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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川辉与烟台市牟平区金龙绣品厂、姜文菊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川辉,烟台市牟平区金龙绣品厂,姜文菊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商初字第101号原告:王川辉(曾用名王传辉),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烟台市牟平区金龙绣品厂,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被告:姜文菊,女,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川辉诉被告烟台市牟平区金龙绣品厂、姜文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川辉于2015年4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烟台市牟平区金龙绣品厂、姜文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川辉撤回对被告烟台市牟平区金龙绣品厂、姜文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均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余春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凌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