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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黄遵前与彭德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遵前,彭德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590号原告:黄遵前。被告:彭德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遵前诉被告彭德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遵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实际应收取5元,由原告黄遵前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