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黄遵前与彭德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遵前,彭德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590号原告:黄遵前。被告:彭德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遵前诉被告彭德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遵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实际应收取5元,由原告黄遵前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