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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申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谢某与陈某甲、陈某乙婚姻家庭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谢某,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2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某,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甲,女,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乙,女,汉族,1964年3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再审申请人谢某与被申请人陈某甲、陈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民终字第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某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林 源代理审判员  李小东代理审判员  郑 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揭元源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