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415号原告:聂某某,女,生于1975年12月3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万某某,男,生于1972年12月11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晓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治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