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卢法执字第6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贾辉申请执行杨海云、党继民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辉,杨海云,党继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卢法执字第609-2号申请执行人贾辉,男,197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卢氏县城关镇烟草公司家属楼。被执行人杨海云,男,1972年3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五里川镇河南村七组31号。被执行人党继民,男,1960年1月1日生,汉族,住卢氏县横涧乡薛家沟村。担保人姚坤刚,男,1961年3月14日生,汉族,原籍湖南省慈利县宜冲桥乡月亮村,现住河南省卢氏县城关镇高村。本院在执行贾辉申请执行杨海云、党继民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姚坤刚于2014年10月11日自愿为被执行人党继民提供25万元的担保,承诺在6个月内履行,本院遂对该案暂缓执行。现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和担保人均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担保人姚坤刚的财产2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朱金鹏审判员 张跃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张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