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李录松、冯文锋,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申晓娟人民陪审员  许 婷人民陪审员  王慧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铭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