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李录松、冯文锋,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申晓娟人民陪审员 许 婷人民陪审员 王慧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铭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