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行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三元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三元支行,黄智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9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三元支行。负责人王淋辉,行长。被执行人黄智惠,男,汉族,1964年7月1人出生。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三元支行申请执行黄智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由于本案抵押物已被另案查封,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黄智惠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夏晓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子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