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商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殷国华、和法萍、范振东、赵娟、李伟、吴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殷国华,和法萍,范振东,赵娟,李伟,吴伟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1679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冯献臣,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殷国华。被告和法萍。被告范振东。被告赵娟。被告李伟。被告吴伟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殷国华、和法萍、范振东、赵娟、李伟、吴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8元,减半收取1954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平审 判 员 杨西云人民陪审员 裴传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XX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