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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商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殷国华、和法萍、范振东、赵娟、李伟、吴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殷国华,和法萍,范振东,赵娟,李伟,吴伟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1679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冯献臣,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殷国华。被告和法萍。被告范振东。被告赵娟。被告李伟。被告吴伟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殷国华、和法萍、范振东、赵娟、李伟、吴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8元,减半收取1954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平审 判 员  杨西云人民陪审员  裴传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XX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