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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关志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志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061号原告葫芦岛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任玉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春堂,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关志远,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葫芦岛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关志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葫芦岛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以被告已经自动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葫芦岛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6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洪福人民陪审员  冯妍妍人民陪审员  周春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牛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