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婺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浙江师范大学、顺铎民等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师范大学

案由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婺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浙江师范大学。法定代表人:顺铎民。委托代理人:温兴斌。申请人浙江师范大学要求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陈步根系申请人离休教师,已于2012年3月31日死亡。金华市正信公证处经申请人申请出具公证书,确定金华市常安街6号3幢1单元202室房屋系陈步根所有(房产证号为:00××67),同时确定了陈步根有下列存款:1.建行金东支行帐号为14×××20存折1本,建行存单5张,金额分别为55000元、24000元、27000元、82700元和43000元;2.农行帐号为19×××31存折1本,农行存单1张,金额为30000元;3.工行存单7张,金额分别为35000元、25000元、46000元、14000元、124000元、13000元、34000元;4.邮政储蓄存单2张,金额分别为35000元和33000元。陈步根终生未娶,也无子女,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已先于其死亡,无法定遗产继承人,生前也未立遗嘱,故陈步根的财产属无主财产。经查:陈步根,男,193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师范大学离休教师,住金华市婺城区常安街6号。陈步根于2012年3月31日死亡,无法定遗产继承人,生前也未立遗嘱。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于2014年4月3日在辖区范围内以张贴方式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在已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金华市常安街6号3幢1单元202室房屋1套(房产证号为:00××67)和陈步根的2本存折、15张存单的存款均为无主财产,收归申请人浙江师范大学所有(存款详情另附清单)。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师范大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吴松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筱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