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伟与武汉金诺铜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武汉金诺铜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110号申请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武汉金诺铜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长湖地三村94-98号新远大花园1栋3单元1601室。法定代表人江燕,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2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金诺铜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金诺铜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20,550元,执行费人民币20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武汉金诺铜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金诺铜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758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