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执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丁某与方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执保字第00065号申请人:丁某,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申请人:方某,女,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县,居住地同上。申请人丁某与被申请人方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存入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65000元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方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 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