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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保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山东神星药业有限公司与滨州帮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郝凤镯、汪洪涛诉讼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神星药业有限公司,滨州帮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郝凤镯,汪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保执字第82号原告山东神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被告滨州帮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被告郝凤镯,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汪洪涛,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原告山东神星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帮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郝凤镯、汪洪涛诉讼保全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25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新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