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池州市恒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胡唐、陈亮、管安英、方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恒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胡唐,陈亮,管安英,方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扣所,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唐,男,1982年5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陈亮,男,1982年12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管安英,女,1983年11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方媛,女,1985年11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关于池州市恒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胡唐、陈亮、管安英、方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贵民二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媛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方媛名下所有的位于池州市贵池区都市华庭X栋XXX、XXX阁楼房产(产权编号:201XXXXX1B)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古 剑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