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187号原告:段某某委托代理人:肖继海,男,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干部,住中江县凯江镇人民东路40号5单元7号,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5909279315。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变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明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