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明武与长春市双阳区八面石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武,长春市双阳区八面石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283号原告李明武,男,1972年12月27日生,满族,个体,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八面石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阳区。法定代表人贲洪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武诉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八面石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明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2552元,减半收取退回1276元,保全费1120元,计23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