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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刑二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清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清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刑二终字第23��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清泉。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勇军,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灵芝,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清泉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一月八日作出(2014)郴苏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清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将案卷移送本院。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原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清泉及其辩护人李勇军、陈灵芝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2月15日至3月15日调阅案卷30天依法不计入本院审限。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期限44天。原判认定:一、为能与湖南桂阳黄沙坪矿签订129中段的劳务合同,2010年10月8日,陈某某经被告人李清泉介绍向吴某某(另案处理)汇款100万元用于疏通关系,但李清泉与吴某某等人并未签订下该合同。因陈某某的100万元是由杨某某、唐某某担保从肖某某处借贷的,陈某某无法归还,肖某某便向杨某某、唐某某催讨该借款。同年底,杨某某、唐某某经陈某某介绍找到李清泉,李清泉谎称已重新在北京找到了关系人,可以把黄沙坪矿的劳务合同签下来,并要杨某某、唐某某投资。杨某某又将此事告诉了王某某。2011年10月28日,杨某某、王某某、唐某某与李清泉签订了一份股份确认书,约定四人共同承包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黄沙坪矿业分公司129中段劳务合同,并确定股权比例为李清泉54%、杨某某15%、王某���15%、唐某某16%。杨某某、王某某、唐某某共给李清泉173,000元用于办理此事。2012年1月,杨某某、王某某、唐某某与李清泉在郴州市人民东路的天福茶楼见面,杨某某约同事黄某某一起到了茶楼,李清泉谎称与黄沙坪矿的劳务合同已经签订,黄某某亦交了钱给李清泉用于办理劳务合同的事情。李清泉并未到黄沙坪矿联系相关劳务承包事宜。二、2012年春节,邓某某、彭某某等人在蓝山县太平圩合伙开办铁矿因没有采矿证被查封,邓某某通过法律顾问武某某认识被告人李清泉,李清泉谎称其问了北京和长沙的领导说证可以办下来。同年2月18日,李清泉与邓某某、邓某甲等人商量合作开采铁矿及办证的事项后,邓某某委托武某某起草合作开发合兴铁矿协议,协议约定办证经费由邓某某、邓某甲负责垫付占50%股份,李清泉及武某某占48%股份不出任何经费,剩余的2%作为公���活动经费。同年2月22日,邓某甲、邓某某等人付给李清泉5000元启动资金。之后李清泉分别以办证、招待、协调关系等理由共计向邓某某、邓某甲索要221,380元。同年8月30日,因开采证未办出,李清泉书面承诺于同年9月前分别一次性退给邓某某在合兴铁矿的投资费用187,380元和邓某甲投资费用39,000元,并承诺合兴铁矿如今后办理了相关证件且中途转让给他人,合兴铁矿由此发生的运行所得利润按2012年2月18日所签的合作开发协议办理。该铁矿开采证至今未办理。三、2012年12月,被告人李清泉以帮助杨某某之妻调动工作、杨某某竞选村长等事项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4万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条、银行取款业务回单、转账交易单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清泉以��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现金439,3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李清泉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清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清泉诈骗所得现金,分别发还给各被害人。上诉人李清泉及其辩护人提出:1、李清泉退了18万元给杨某某等人,退了4.5万元给邓某某;2、原判认定李清泉诈骗杨某某4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本院依法改判。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原判认定李清泉参与的第一、二起诈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李清泉参与的第三起诈骗事实请法庭查明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陈某某等人为签订湖南省桂阳县黄沙坪矿129中段的劳务承包合同,通过被害人杨某某、唐某某担保从肖某某处借了100万元,交给李清泉等人用于疏通关系,但李清泉等人并未帮陈某某将该合同签订下来。因陈某某无法归还到期借款,杨某某、唐某某替陈某某还款后,陈某某将把所借100万元交给了李清泉等人之事告诉杨某某、唐某某。同年底,杨某某、唐某某找到李清泉问其怎么处理,李清泉谎称重新在北京找了关系,可以把黄沙坪矿的劳务合同签下来,并要杨某某、唐某某继续投资。杨某某又将此事告诉了想投资该矿的被害人王某某。2011年10月28日,杨某某、唐某某、王某某与李清泉签订了一份股份确认书,约定四人共同承包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黄沙坪矿129中段劳务合同,并确���四人的股权比例。随后,三被害人共交给李清泉173,000元用于办理黄沙坪矿劳务承包合同一事,但李清泉并未到黄沙坪矿联系相关劳务承包事宜。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3年7月22日8时许,唐某某、杨某某等人同时到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报警,称在2011年,李清泉夫妇以能承包桂阳黄沙坪矿129中段的劳务合同为由,陆续在他们那里骗走50万元现金。次日,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2、被害人杨某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转账交易证明,杨某某于2010年11月26日通过银行汇给李清泉13万元;于2011年9月29日通过银行汇给李清泉2.9万元。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出具的户名李清泉的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证明,李清泉于2012年8月6日分两次通过银行转给杨某某共计4万元。4、股权确认书证明,2011年10月28日,李清泉与杨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签订了股权确认书,约定共同承包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黄沙坪矿业分公司129中段劳务合同,股权分配如下:李清泉54%、杨某某15%、王某某15%,唐某某16%。5、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明,2010年9月份,唐某某找到他,并把陈某某介绍给他认识,说陈某某正在搞黄沙坪矿劳务合同需要100万元现金。陈某某要他和唐某某担保为其在肖某某处担保贷款100万元,给他算股份作为好处。后来这个劳务合同一直没有签下,借款到期后,陈某某没有把钱还上,他和唐某某就去找陈某某了解情况。陈某某就把他姨父李清泉说了出来,并说李清泉找了几个北京来的很有实力的关系人吴某某等人,陈某某把这100万元打到吴某某的账号上。肖某某要他还钱,他先后归还了肖某某85万元。为此事他和唐某某去找李清泉,李清泉告诉他事情正在办理中。李清泉从北京回来后告诉他又认识了另外一个北京很有来头的人,事情能办好,并让他们出钱。于是他和唐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先后给了李清泉50万元,其中他出了36万元,唐某某出了3.6万元,王某某出了1.5万元,黄某某出了8.5万元。李清泉在天福茶楼告诉他们黄沙坪的合同已经签好,黄沙坪129中段在开工了,并把他们带到了黄沙坪机关大院,但没有让他们接触矿里任何人。2011年10月28日,他们和李清泉之间还写了两份股权确认书,一份是他和李清泉的股权确认书,李清泉占54%,他占46%,这份股权确认书是给黄沙坪矿备案的。另一份是李清泉和他及唐某某、王某某内部股权确认书,李清泉占54%,他占15%,唐某某占16%,王某某占15%,黄某某从他们三个人的股权中抽出10%。6、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明,2010年9月份,��某某告诉他其正在搞黄沙坪矿129中段的劳务合同需要贷款100万元,要他与杨某某作担保人从肖某某处为其贷了100万元,陈某某许诺给他和杨某某黄沙坪的股份。借款到期后,肖某某要他们还钱,他去问陈某某情况,陈某某说是他姨父李清泉在搞这件事,还说李清泉从北京找了几个很有关系的人,可是事情很久了还是没有办好。后来李清泉说为黄沙坪这个项目重新找了关系,让他们出钱,于是他和杨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先后给了李清泉50万元左右,其中他出了3.6万元,黄某某出了8.5万元,王某某出了1.4万元,其余的钱是杨某某出的。因为事情没有办好,他多次到下湄桥李清泉的住处找其,李清泉和他妻子邓某乙都说事情正在办理中,邓某乙说找了北京的关系,肯定能办好,其中有一次为了让他相信,邓某乙还让北京的领导打电话给她,让他在一旁听。他和杨某某、���某某、李清泉在人民路天福茶楼里谈黄沙坪矿的事情时,李清泉告诉他们合同已经签好。后来李清泉还拿了一份与黄沙坪矿签订劳务的合同给他看,他们去矿里问了,这份合同是假的。7、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2010年底,他听战友杨某某说李清泉通过上面的关系承包了黄沙坪矿129标段的劳务合同,问他参不参股。后来他通过杨某某认识了李清泉和唐某某。李清泉称矿口要开业了,领导要来剪彩,而且他听唐某某说其看到了合同并有公章,于是在李清泉要他投钱的时候,他从银行里取了1万元现金给李清泉。2011年春节后的一天,李清泉跟他、杨某某、唐某某说现在省里面的领导住在雄森大酒店,以招待领导需要钱为由,又从他这里拿了4000元。在人民路天福茶楼,他、杨某某、唐某某和李清泉谈劳务合同的事情,李清泉告诉过他们承包黄沙坪矿129标段的劳务合同���经签下,但他没有看到过合同。8、证人邓某乙的证言证明,她和杨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等人只是吃过几次饭,知道他们和李清泉在搞黄沙坪矿的劳务合同。9、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黄沙坪矿业分公司的企业管理办主任。黄沙坪矿从来没有对外承包开采过,他们没有将黄沙坪129中段的劳务合同交给李清泉等人承包。10、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姨夫李清泉说其和别人在郴州市桂阳县黄沙坪矿承包劳务,并说其从他北京过来的朋友吴某某、高某某等人能把劳务合同签下来,但要出资400万元用于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险等费用,要他拿100万元钱投资。李清泉开始说这100万元是借他的,等事情办完了还给他并给他一些回报,后来又说让他投资算股份。考虑是亲戚,他就相信了并去筹钱。2010年10月8日,他按照李清泉、高某某等人的要求,将100万元汇给了吴某某,但后来合同没有签下来,吴某某、高某某等人也走了。陈某某辨认出要他将100万元汇给吴某某的李清泉。11、上诉人李清泉的供述证明,他老婆的外甥女婿陈某某为了承包黄沙坪矿129中段的劳务合同,出了100万元给他介绍的中间人吴某某、高某某等人。当时吴某某等人说签合同要先交民工的人头保险费和相关费用,但合同没有签订下来,吴某某、高某某等人又走了。后来唐某某主动找到他问黄沙坪矿的情况,他才知道这100万元是陈某某要杨某某、唐某某担保借的高利贷。因陈某某还不上这钱,杨某某被债主追得急,就叫唐某某向他打听黄沙坪矿的事情。他让杨某某等人一起想办法争取早日把合同签下来,后来他又从杨某某、王某某、唐某某等人处拿了20多万元用于办签合同的事。这20多万元中杨某某出得多,王某某出了1.4万元。他与杨某某等人签订了一份承包湖南省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黄沙坪矿分公司129中段劳务合同的股份确认书,他占54%,杨某某占46%,王某某占15%,唐某某占16%,黄某某从他们之间拿点股份出来,具体多少没有说。这个合同一直没签下,他也签不下。二、2012年春节,被害人邓某某、邓某甲与合伙人彭某某等人在蓝山县太平圩开办的铁矿因没有采矿证被查封。邓某某通过其公司法律顾问武某某认识了上诉人李清泉,李清泉谎称问了北京和长沙的领导可以将证办下来。同年2月18日,李清泉与邓某某、邓某甲等人商量合作开采铁矿及办证。邓某某便委托武某某起草合作开发合兴铁矿协议,确定了各自的股权比例。同月22日,邓某某、邓某甲等人付给李清泉5000元启动资金。之后李清泉分别以办证、招待、协调关系等理由向邓某某、邓某甲索要钱财20余万元。同年8月30���,因开采证未办出,李清泉书面承诺于同年9月前分别一次性退给邓某某在合兴铁矿的投资费用187,380元和邓某甲投资费用39,000元。李清泉至今未将该铁矿开采证办理出来,也未履行退款承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明,2013年10月10日,邓某甲向蓝山县公安局太平圩派出所报警,称2012年2月份以来,李清泉以能为蓝山县太平圩詹家纺村的合兴铁矿办理矿产开采手续为由骗取邓某甲、邓某某26万余元。同日,蓝山县公安局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并将该案移送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2、邓某甲提供的合作开发合兴铁矿协议复印件证明,2012年2月18日,李清泉与邓某甲签订合作开发合兴铁矿协议,约定邓某甲负责垫付办证所有费用和全部开发资金,占50%股份、李清泉占48%股份,另2%股份作为信息费用。3、邓某甲提供的承诺书复印件证明,2012年8月30日,李清泉承诺在2012年9月底退给邓某某在合兴铁矿的投资费用187,380元、退给邓某甲投资费用39,000元;承诺合兴铁矿今后办理了相关证件且中途转让给他人,铁矿由此发生的利润按2012年2月18日的合作开发协议,邓某某、邓某甲占50%,其与武某某占48%,司法监督三部占2%。4、收条证明,李清泉于2012年2月22日、4月12日和6月21日,分别收到邓某甲5000元、7万元和5万元;于2012年3月16日收到邓某某1万元。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出具的户名为李清泉的账号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证明,邓某甲于2012年4月6日、4月13日、5月18日分别转账5000元、4万元、1万元给李清泉;邓某某于2012年4月19日、6月2日分别转账2万元、1万元给李清泉。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东风支行出具的户名为���某甲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邓某甲于2012年4月6日、4月13日和5月18日分别转账给李清泉5000元、4万元和1万元,共计5.5万元。7、照片证明,蓝山县太平圩合兴铁矿的地貌和位置。8、扣押笔录证明,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许家洞派出所民警从李清泉处提取发票三张。9、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春节,他的合伙人彭某某等人说在蓝山太平圩的铁矿因没有采矿证被查封,问他是否可以办下开矿证。他通过其公司法律顾问武某某认识了李清泉,得知李清泉可以把证办下来。同年2月份,他与邓某甲接触李清泉后支付给李清泉5000元启动资金,随后又陆续给了李清泉18万元现金和6万元招待费、邓某甲给了3.9万元、李某某给了1.4万元,后来李清泉告知办事把钱用完了。李清泉再向他要200万元说马上可以拿证,他因为没有看到任何东西所以拒绝。2012年5月份,李清泉讲手续卖掉了,但是钱拿不出来,让他打钱协调关系把钱拿出来,他又分三次打了4万元、2万元、1万元给李清泉。2012年6月份,李清泉告诉他们将铁矿相关手续卖了528万元,他让李清泉分钱,李清泉不肯。2012年8月份,他们到长沙找李清泉分钱并和李发生了争执,李清泉在他要求下写了承诺书,后来他就没有和李清泉联系,而是邓某甲、李某某和李清泉联系。后来李清泉让邓某甲去看花明楼土方工程,让邓某甲汇500万元。因为花明楼工程,他垫付吃饭花费1.5万元,另给了8000现金给李清泉。2012年6月份,他因李清泉私人借款要李清泉还钱,李清泉便妻子邓某乙送钱,邓某乙对他说安心做事不要再相信李清泉。他去长沙追债的时候,冯某某在李清泉身边威胁邓某甲。他为蓝山矿共给李清泉238,300元。李清泉还他私人借款1.5万元,又退了花明楼工程3万元。10、被害人邓某甲的���述证明,彭某某在蓝山詹家坊非法开采的桂太铁矿被湖南省和永州市政府联合执法整治了。2012年2月份,邓某某问公司的武某某是否有关系将开采证办下来,武某某将李清泉介绍给邓某某和他认识,李清泉称在长沙很有关系。当时他和邓某某还和李清泉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的内容是李清泉占48%的股份,他们占52%的股份,李清泉负责办开矿的一切手续证件,他和邓某某负责出资开采和销售。他们第一次就给了李清泉5000元启动资金。李清泉因此事从他与邓某某等人处拿了20多万元现金,加上住宿等开支有七八万元,总共二十七八万元,彭某某没有出钱。铁矿的开采证没有办下来,他让李清泉提供办事的票据、手续或政府文件或带他到政府办事机构见一下办证工作人员,都被李清泉拒绝。过了一段时间,李清泉称铁矿的相关手续卖了800万元,后又称580万元。他让李清泉分钱,李清泉让他办银行卡称钱会打到账上。李清泉与他商量好如何分配卖矿的钱后,没有将钱按约分配。2012年8月30日,李清泉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将他们给李清泉的187,380元和39,000元在当年9月底钱退还给他与邓某某,但未履行。后李清泉在长沙市公安局的朋友胡某某来接他与李清泉,他发现胡某某后座有一份花明楼老年公寓土方工程承包方案,觉得有钱赚便问里能做否,李清泉称可以但是要交200万元保证金。他说可以从卖矿的钱中扣出来,李清泉不同意。后李清泉又说可以少交保证金,但要出钱找领导协调,从他手上拿走1.3万元现金,还花费他4000元。他回郴后将该工程告知邓某某和李某某,三人来到长沙,胡某某约出工程冯董事长和周总指挥介绍其给他们认识,并带他们到工地看,李清泉也在场。之后会长沙在吃饭唱歌等,花费邓某某1.8万元。他回郴后��听到该工程可能是个骗局,邓某某退出了,他与李某某继续,李某某为该工程分两次打了27万余元给李清泉,其他花费6万多元,但是没有票据。他给了李清泉5万元现金,发现事情不对,就让他儿子逼李清泉退了5万元回来,李清泉还退了他在办花明楼借他的5000元。他知道李清泉老年公寓工程在骗钱后,就与邓某某商量将李清泉抓获来,到长沙后发现李身边有个冯某某的保镖,冯带了七八个人威胁他。蓝山铁矿和花明楼工程邓某乙也在场,李清泉不在的时候他就找邓某乙。李清泉没有带他见过领导,蓝山矿贺主任是他介绍认识的。11、证人邓某乙的证言证明,她听李清泉说蓝山这个铁矿没有搞成,根本没有开过工。李清泉说开矿要办开采证,又要请领导吃饭等开支,邓某某投钱最多有10万元,邓某甲、邓某丁分别出了万多元,具体多少要问他们。2012年6月份的一天,���清泉从长沙打电话给她,说汇了1.5万元回来,要她给邓某某。她在老政府旁的卫生局给了邓某某,邓某某要她照顾好身体,她也对邓某某说了一些关心的话,要他做生意小心,特别是长沙花明楼的工程。12、证人武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份,彭某某和蓝山本地人合伙开办的铁矿因无证被政府要求停业整顿,彭某某、邓某某、邓某甲想把蓝山的证办下来。邓某某问他有没有朋友可以将证办下来,他打电话去问了李清泉,李清泉告知可以办下来。当天他就约李清泉到邓某某开的公司商量办证一事,介绍双方认识,李清泉当着他们的面拨打所谓北京和长沙领导的电话(开了免提),所谓的领导在电话中说可以将证办好。他和李清泉、邓某某、邓某甲一起在办公室商量合作开采铁矿及办证的事情。当时邓某某委托他起草合作开矿协议,协议约定办证经费由邓某某、邓��甲全权出资,占50%股份,他和李清泉占48%股份不出任何经费,剩余的2%作为公司活动经费。他们将要开办的铁矿公司取名为“合兴铁矿”。签完协议当天,邓某某当场拿出5000元现金给李清泉作为办证活动经费。过了一周左右,李清泉在长沙打电话给他和邓某某说办证要经费10万元,并将妻子邓某乙的建行账号发短信给邓某某,邓某某又通知邓某甲去银行转账给李清泉。因为看到账号不是李清泉本人的,邓某甲就没有将钱转过去,李清泉又将自己账号发来。两三天后,邓某甲通过银行转账10万元到李清泉第二次发来的账号。李清泉还以招待永州领导为由陆续向邓某某、邓某甲要了10万现金。2012年5月中旬,李清泉打电话对他们说,蓝山县的郭副县长的一个朋友愿意出资1200万元买断蓝山铁矿。5月20日左右,李清泉到邓某某办公室说,永州市和蓝山的领导要500万元好处费,卖矿后还剩下700万元,但省里领导要100万元好处费,就还剩下500万元,问邓某某同不同意,邓某某说可以。后来卖矿的事情都由李清泉一人办理,到了5月下旬,蓝山的领导打电话给他说到郴州来玩,他电话告诉李清泉和邓某某,邓某某说他来安排。5月30日,他们在郴州招待了蓝山的领导,并问了蓝山领导是否有郭副县长,蓝山的领导说没有这个人。他们招待完蓝山领导后,就问李清泉为什么没有郭副县长一人之事,李清泉含糊其辞,没有回答。通过这事他们就不再拿钱给李清泉了。过了几天后,李清泉说矿已经卖出去了,钱几天后会到他账上,他们坐下来扯一下钱的事情。过了几天,他和邓某某、邓某甲、李某某、李清泉等人在郴州宾馆唱歌并谈分钱的事,邓某某和李清泉为分钱一事吵了起来,因为吵架他们不欢而散。6月,李清泉打电话要邓某某搞长沙宁乡的一��土方工程,并说分蓝山的卖矿钱可以分了,但是要到长沙去谈,李清泉说第二天将钱打到他们各自账户。但到了第二天,李清泉说领导不同意分钱,并说他们不搞宁乡土方工程就不分蓝山卖矿的钱,并要求他们每人投资50万元搞宁乡土方工程。邓某某说他不搞,说完他就和邓某某离开了。当晚12点,他看见李清泉及其朋友胡某某和邓某甲在商量搞土方的事情,邓某甲说宁乡的事情已经谈好了。第二天,李清泉称蓝山领导来了要招待为由向邓某某要1万元,他陪着邓某某到建行取了8000元当面给了李清泉。8月下旬,他和邓某某等人到长沙找李清泉谈蓝山卖矿和宁乡土方的事,李清泉叫了以冯某某为首的6名男子参与商谈,冯某某还出言威胁恐吓他们,他们没有谈成任何事。李清泉写了份承诺给他们,写明2012年9月底前给邓某某、邓某甲、李某某三人合计40万元。之后他们一直联系不上李清泉。蓝山太平圩铁矿开采证没有办好。李清泉所称的土方工程是宁乡县花明楼老年公寓建设土方工程,但是工程一直没有开工。他见到了该土方工程的合同,但是不知道是不是真的。2012年7月中旬,邓某某要求李清泉将蓝山卖矿的钱给他,后来在卫生局附近,邓某乙拿了1.5万元给邓某某,邓某乙还对邓某某说不要相信李清泉。1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2011年6月份开始,他担任蓝山县太平圩詹家纺村支书,詹家坊十组的桂太铁矿最先开采是桂阳人彭某某,该矿办不出开采证。如果能办的话也要经过村委会同意,否则任何人都不能开采。该矿没有被卖,也没有开工。他对李清泉没有印象。14、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他是蓝山县太平圩詹家纺十组的组长,他们组有个桂太铁矿,最先开采的人是个桂阳老板。该矿办不出开采证,要办证也要经该组同意���该矿如果被卖要告知村民和村委会。他对李清泉没有印象。15、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蓝山县矿业办公室的主任,这个办公室是临时机构,主要负责来蓝山投资开矿的单位或个人与蓝山县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在2012年3月份,邓某甲和李清泉几个人到他办公室问蓝山办矿事宜,他才认识李清泉,他未带李清泉去找过副县长和国土局副局长。16、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未向李清泉介绍过花明楼项目,而是他与朋友彭某某在茶楼说起这事被李清泉听见,李清泉找了彭某某去接这个工程。17、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做工程施工的,因与同学胡某某喝茶认识了李清泉,李清泉听到他因没钱交不起保证金搞不起花明楼的事后,就让他和胡某某帮忙让其来搞这个工程。李清泉称可以交保证金,二人便带着李清泉找老年公寓的开发商冯总,冯总同意李来搞该工程,因李清泉没有资质,他还帮李清泉联系了湖南顺联建筑公司挂靠,老总叫朱某某,由李清泉交1%管理费。18、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彭某某介绍了李清泉给他认识,李清泉挂靠在他公司搞花明楼工程,并交纳1%管理费。19、上诉人李清泉的供述证明,2012年1月份至2月份,武某某找到他,说彭某某在蓝山县太平圩开采铁矿因无证无手续被政府整顿了,武某某问他有没有关系把手续给办下来。之后他联系了他长沙国土资源厅的一个处长(名字和联系方式他不记得了),对方说能搞定。为了把开采的手续搞定,他从邓某某、邓某甲、李某某那里拿了20万元,这些钱大部分用于招待领导开支了。这20万元中邓某某出了10多万元,邓某甲和李某某分别出了几万元,武某某没有出钱,他也没有出钱,主要是出力找关系。他们写了一份协议《合作开发合兴铁矿协议》,甲方是���某甲、乙方是他,邓某甲占50%股份,他占48%,还有2%的信息费用。手续没有办出来,这个铁矿也没有动工。他找了蓝山政府及国土局的相关领导,其中一个姓贺的主任,当时邓某甲、武某某都在场,还找了国土资源厅一个执法处的处长,名字不记得了,他没有找蓝山县副县长。他和邓某甲他们说过,如果这个矿搞好了就卖掉。这件事没有办好,他便答应邓某某等人提出的要求写了一份退款承诺,后来他退了4.5万元给了邓某某,其中在北街建行转账3万元给邓某某,还让他老婆拿1.5万元现金给了邓某某,退了5000元给邓某甲。因为这事没有办成,后来他在长沙承包了花明楼老年公寓的土方工程,邓某甲等人知道后都愿意合伙和他一起搞这个工程。李某某交了20多万元给他,邓某甲给了5万元,之后他退给了邓某甲,邓某某出了一些招待费开销。花明楼工程也没有开过工。三、2012年12月份,上诉人李清泉在长沙租住了被害人杨某某的住房,与杨某某相识。在租房期间,李清泉分别以帮杨某某之妻调动工作、杨某某竞选村长及杨某某之朋友小孩到好学校读书等为由,陆续骗取杨某某现金共计4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12月份,他将房子出租给李清泉,从未收取过房租,因为李清泉在帮他妻子调动工作和帮他竞选村长。他分多次给了李清泉四五万元,但李清泉至今未弄好。李清泉还答应帮他朋友彭某甲的小孩到好学校读书,李清泉收了彭某甲的现金,未出具收据,但事情没有办成。2、上诉人李清泉的供述证明,2012年12月份,他因雷某甲、陈某某的事情害怕,便去长沙租住在杨某某的房子。租房期间,他对杨某某吹牛称认识领导且有几台车几套房,骗取杨某某对他的信任。随后他又以帮助杨某某的妻子搞调动、帮杨某某搞村长、帮杨某某的朋友小孩到好学校读书、帮杨某某的同学搞工程为由从杨某某处骗得十六七万元,也没有给杨某某房租。事实上他根本没有能力办成上述事项。全案的综合证据:1、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许家洞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上诉人李清泉被抓获的情况。2、户籍材料证明,李清泉的基本身份情况。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清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现金439,3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清泉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关于李清泉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清泉退了18万元给杨某某等人,退了4.5万元给邓某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李清泉及其辩护人辩称退还了18万元给杨某某等人,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实,且被害人杨某某等人也不认可;李清泉辩称退还了邓某某4.5万元蓝山办证款亦与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不符。原判结合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已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李清泉的诈骗数额。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李清泉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李清泉诈骗杨某某4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判认定李清泉诈骗杨某某4万元的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和上诉人在公安机关的明确供述予以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李清泉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本院依法改判”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判已综合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在法定幅度内给予的刑罚并无不��。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湘审 判 员  刘继根代理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国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