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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郭鹏英与徐春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382号原告郭鹏英,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吴应宏,南漳县武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春玲,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鞠少华,南漳县武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鹏英与被告徐春玲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鹏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因原告主要诉讼证据不足,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鹏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郭鹏英负担。审 判 长  闫正鸿人民陪审员  余志扬人民陪审员  王群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