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桓执字第8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田绪庆与XX、张悦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绪庆,XX,张悦,王海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桓执字第815-3号申请执行人:田绪庆。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张悦。被执行人:王海敏。田绪庆与XX、张悦、张海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XX、张悦、王海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田绪庆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军审判员 祁晓慧审判员 刘文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巩琳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