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丽芳与胡志友、方兴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芳,胡志友,方兴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陈丽芳。被执行人胡志友,被执行人方兴茂,陈丽芳与胡志友、方兴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志友、方兴茂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丽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胡志友、方兴茂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陈丽芳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7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晓勇审判员 吴革修审判员 华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