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终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桃星、艾长军等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艾××,王×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183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2014年3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取保候审,2015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天津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艾××,无职业。2014年3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取保候审,2015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一,无职业。2014年3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取保候审,2015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艾××、王×一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5)滨汉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王×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罪工具牌照号津QN80**奇瑞牌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及原审被告人艾××、王×一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汉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彬代理审判员 张玉军代理审判员 梁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彬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