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7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建辉与被执行人王效刚、莱州市华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辉,王效刚,莱州市华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768-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辉,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效刚,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莱州市华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建辉与被执行人王效刚、莱州市华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建辉以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效刚、莱州市华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效刚的银行存款7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福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