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商初字第10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与商丘市亚泰铝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商丘市亚泰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1066-3号原告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辛寨镇柳五路与奔月路交汇处南侧路西。法定代表人于明江,该公司经理。被告商丘市亚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冯桥工业园6号。法定代表人关强,该公司经理。上列原、被告间定作合同纠纷,原告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以(2014)临商初字第1066-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价值125000元的财产进行了保全。保全后,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续行保全申请书,申请对上述被告价值125000元的财产继续进行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冻结被告商丘市亚泰铝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元;二、如被告商丘市亚泰铝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则续行查封或扣押被告商丘市亚泰铝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内容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云波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人民陪审员 刘树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海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