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宏诉贺俊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贺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588号原告张X,女,汉族,1977年11月4日生,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贺XX,男,汉族,1979年1月6日生,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原告张X诉被告贺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志军审 判 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侯建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