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宏诉贺俊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贺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588号原告张X,女,汉族,1977年11月4日生,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贺XX,男,汉族,1979年1月6日生,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原告张X诉被告贺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志军审 判 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侯建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