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何忠福诉王庆雨、鞍山市全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立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650号原告:何忠福,男,汉族。被告:王庆雨,男,汉族。被告:鞍山市全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立山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忠福因与被告王庆雨、鞍山市全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立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忠福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忠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忠福承担。审判员 段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庞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