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法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志国、刘秀芬与钟晓东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国,刘秀芬,钟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法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国,男,汉族,1964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集宁区。申请执行人刘秀芬,女,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钟晓东,男,汉族,1956年8月18日出生,现住集宁区。本院在执行李志国、刘秀芬申请执行钟晓东租赁合同一案中,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志国分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集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延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