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04号原告马某某,女,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谢某,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尹建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