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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04号原告马某某,女,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谢某,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尹建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