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行与被告邓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黄某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行,邓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黄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12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城关镇宜兴路17-25号。负责人谷陟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建国,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男。被告李某甲,女。被告李某乙,男。被告李某丙,男。被告黄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行与被告邓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黄某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行于2015年4月15日以本案被告李某丙已经偿还完毕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树国人民陪审员 李兴旺人民陪审员 李卫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冬娥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