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商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富与孙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孙宝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466号原告张富,住方正县。被告孙宝柱,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富诉被告孙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富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富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富负担。审判员  陈思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雅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