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陆民初字第421号原告黄某甲。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杜达强。系陆川县温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某甲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晓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林才馥担任记录。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达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10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当时由于原告家庭条件差、原告少年不董事,认识不久双方就断断续续同居生活,但同居不久就开始发生吵架。××××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乙,××××年××月××日双方到陆川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外出广东打工,双方很少在一起生活。2013年开始原告帮别人开货车,就更加少回家了,而一见面就发生吵架。被告在与原告结婚前与前夫已生育有2个孩子,原告一直毫不知情,造成原、被告感情进一步恶化。此外,被告对原告父母不好,相互不沟通,一家人难以相处,原告近3年没有回家过年了,夫妻分居生活也有2年,期间极少联系,双方曾商量过离婚,但被告提出要赔偿10万元才同意离婚,协商无果。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黄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被告刘某辩称,被告与原告婚前相互了解,自由恋爱7年,建立了深厚的爱情基础,共同生育了儿子黄某丙。婚后夫妻感情融洽,一直很好,双方共同在外努力工作挣钱,在家对家公、家婆孝敬有加,团结家人,抚养儿子。夫妻生活在一起有时伴两句口角是难免的,并没有经常吵架。原告起诉离婚是因其有了外遇,与沙坡镇白马村的黎燕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但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要求:1、原告赔偿精神损害费10万元,2、分割在家中属夫妻财产的1间房屋,3、孩子黄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10月经朋友介绍相识恋爱,不久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男孩黄某乙,××××年××月××日自愿到陆川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取得了桂陆结字0703617号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8年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争吵,且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双方缺乏沟通和理解,造致夫妻感情不和。现被告仍在原告家生活,抚养孩子。2015年3月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被告与原告结婚系再婚,与前夫已生育有2个男孩,孩子现均已成年能独立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1、原告身份证(1份1页,复印件),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1页,复印件),3、户口簿(1份3页,复印件),与被告提供的结婚证(1份1页,复印件)以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明。对被告提供的照片2张,用以证明照片中的女人是原告的第三者,但原告当庭否认,称只是其普通朋友,因而本院对被告欲证明的该事实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到法定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取得了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婚前相识恋爱7年多,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生育一男孩后,婚姻基础较牢。结婚至今也近8年时间,并已生育有一男孩,夫妻应当建立有一定的感情。在婚姻后期双方因日常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过争吵,又缺乏沟通和理解而引起矛盾,未能妥善处理好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对此,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在生活中双方应当相互理解和尊重,相互信任,互相包容,有问题多沟通和商量,互相关心爱护,也许矛盾会缓解,夫妻关系会改善,原、被告夫妻感情应当没有完全破裂。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认定。因而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市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缴、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韦晓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才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