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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法仲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汤阴县腾达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尤金海仲裁保全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阴县腾达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尤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仲保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汤阴县腾达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晓霞,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尤金海,男,汉族,出身于1966年6月22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阴县腾达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尤金海仲裁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汤阴县腾达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尤金海银行存款,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尤金海银行存款96210.4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安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