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丛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丛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丛民初字第9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调解,被执行人已履行调解书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4)丛民初字第9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郭玉香审 判 员 张邯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苏延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