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欧阳卫武与平江县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卫武,平江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7号原告欧阳卫武,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易立波,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平江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姜伟南,局长。委托代理人江余良,该局法制大队副队长。原告欧阳卫武不服被告平江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卫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欧阳琦审 判 员 李军友人民陪审员 王湘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万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