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鹏与刘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刘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王鹏,男,1975年7月30日生,汉族,大安市人,个体,现住大安市。被执行人刘长军,男,1954年1月15日生,汉族,大安市人,无业,现住大安市。身份证号码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大安市人民法院(2013)大民二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长军账号602474014202114315的工资每月冻结3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树 茂审判员 黄 士 宽审判员 周 欣 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孝天(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