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赵玉珍与王志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珍,王志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915号原告赵玉珍,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王志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珍诉被告王志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