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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德知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周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周国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德知初字第15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福明盛工业小区2号厂房、3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超,扬州市邗江区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国华,系德清雷甸国华通讯器材商店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莫剑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童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