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江西江龙集团瑞穗汽运有限公司与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江龙集团瑞穗汽运有限公司,龚某某,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江龙集团瑞穗汽运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被执行人龚某某,男,宜丰县人,住宜丰县。第三人曾某某,女,宜丰县人,住宜丰县。申请执行人江西江龙集团瑞穗汽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高民一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查明曾某某是龚某某的妻子,该债务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曾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龚某某、曾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相根审 判 员 陈茂生人民陪审员 齐晓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