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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久阳吸塑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佳辉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东久阳吸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佳辉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1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东久阳吸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新城社区田背工业区田茜路华雨昌厂对面A栋二楼北面,组织机构代码:699082870。法定代表人:卢明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佳辉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新城社区竹园工业区第11栋房屋,组织机构代码:055112675。法定代表人:曾日辉。上诉人深圳市东久阳吸塑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佳辉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观民初字第1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东久阳吸塑制品有限公司以被上诉人深圳市佳辉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无资产可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东久阳吸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东久阳吸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1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65.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东久阳吸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余款人民币265.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东久阳吸塑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利  萍审 判 员 范  志  勇代理审判员 郭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芳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