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赣民初字第0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卜金祥与吴斌、赣榆区赣马镇新合村杜高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金祥,吴斌,赣榆区赣马镇新合村杜高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1652号原告卜金祥,居民。被告吴斌,居民。被告赣榆区赣马镇新合村杜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新合村杜高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杜敦军,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卜金祥与被告吴斌、赣榆区赣马镇新合村杜高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卜金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卜金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陆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