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民初字第6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孟祥芝与青岛天泽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芝,青岛天泽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6470号原告孟祥芝,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高兴梅,胶州三里河法律服务所。被告青岛天泽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金京哲,总经理。原告孟祥芝诉与被告青岛天泽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自认于2013年9月起开始到被告青岛天泽鞋业有限公司处工作,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祥芝的起诉。驳回起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管清娟代理审判员 刘素虹人民陪审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