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正群诉被告袁红芬、袁红芬等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群,袁红芬,袁碧莲,袁必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506号原告张正群,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健,习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红芬,女,汉族。被告袁碧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范玲利,女,系被告袁碧莲之弟媳。被告袁必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群诉被告袁红芬、袁红芬、袁碧莲、袁必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正芬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正芬撤回对被告袁红芬、袁碧莲、袁必胜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正芬负担。审判员 何德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