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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翟继红与翟继英、翟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继红,翟继英,翟继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620号原告:翟继红,农民。被告:翟继英,农民。被告:翟继勇,农民。原告翟继红与被告翟继英、翟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翟继红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文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