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翟继红与翟继英、翟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继红,翟继英,翟继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620号原告:翟继红,农民。被告:翟继英,农民。被告:翟继勇,农民。原告翟继红与被告翟继英、翟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翟继红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文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