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申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申字第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女,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孤东采油厂采油二矿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乙,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孤东采油厂特车大队职工。再审申请人王某甲与被申请人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东民一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第二项的执行。审判长 刘宪福审判员 来庆云审判员 呼振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柳红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