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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2013)西执字第63号西畴县农村作用合作联社与李远健、庞玉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远健,庞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何锋,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远健,男,生于1978年2月8日。被执行人庞玉伟,男,生于1981年12月3日。关于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远健、庞玉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远健、庞玉伟赔还申请执行人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000元、利息11947.20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共计63297.20元。申请执行人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我院于2013年7月25日裁定中止案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远健、庞玉伟家庭困难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1)西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帮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光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