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特字第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天津汇鑫服装有限公司、宋淑芳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汇鑫服装有限公司,宋淑芳,王贵霞,刘凤云,顾秀芹,李文秀,徐宝霞,史有臣,王爱民,李伟光,杨春兴,辛春艳,顾丽华,张国栋,张淑花,王雪洁,李彩虹,张俊霞,周玉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特字第0039号申请人天津汇鑫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北侧工业区26号。法定代表人王慧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青梅,天津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宋淑芳。被申请人王贵霞。被申请人刘凤云。被申请人顾秀芹。被申请人李文秀。被申请人徐宝霞。被申请人史有臣。被申请人王爱民。被申请人李伟光。被申请人杨春兴。被申请人辛春艳。被申请人顾丽华。被申请人张国栋。被申请人张淑花。被申请人王雪洁。被申请人李彩虹。被申请人张俊霞。被申请人周玉娟。申请人天津汇鑫服装有限公司因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仲裁字(2015)第049号仲裁裁决,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仲裁违反法定程序,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仲裁字(2015)第049号仲裁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天津汇鑫服装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天津汇鑫服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