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建中与大丰南港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中,大丰南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731号原告王建中,男,汉族。被告大丰南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大丰港经济区中央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蔡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建中诉被告大丰南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港置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港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建中诉称,原告于2011年10月到被告南港置业公司工作任总工,双方约定工资为15000元/月。2012年4月、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告没有发放原告工资,后被告在扣除原告的个人所得税后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还欠原告工资42765元。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劳动报酬42765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南港置业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建中为被告南港置业公司工作人员。2015年2月2日,被告南港置业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公司共欠您工资肆万贰仟柒佰陆拾伍元(42765.00元)。因本公司经营状况欠佳,无法兑现所欠工资,故本公司承诺:待本公司经营状况好转如数兑付还清,倘若本公司破产,同等条件优先兑现。特此承诺。”2015年3月23日,原告王建中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方陈述、承诺书、牡丹通灵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建中自进入被告单位工作时起,双方即已建立劳动关系,在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作为劳动者在被告单位提供劳动,被告应当及时、足额发放原告的工资。被告南港置业公司已经明确了欠付原告工资的具体数额并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故其依法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所欠工资,因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导致本案纠纷的发生,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据此主张被告支付所欠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南港置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的放弃,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港置业公司给付原告王建中人民币427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9元,减半收取434.5元,由被告南港置业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燕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